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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可以在缺席时作出判决。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除不能表达意思外,还应当出庭;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原告无正当...
第一,《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离婚案件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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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报道本案中,三联吴良材面临各地众多合法注册的吴良材们及吴良材后人的挑战和竞争。那么,应当如何处理类似于三联吴良材所面临的问题?或是企业如何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和字号权? 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伟告诉记者,企业字号权与商标权、专利权等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紧密联系。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一条规定,厂商名称属于九种工业产权保护的对象之一。在厂商名称中字号占据着重要的位置,世界上许多著名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同时又为商标文字。如Sony(索尼),Toshiba(东芝),Benz(奔驰),Microsoft(微软)等,既是公司字号,同时又都是该公司产品的商标文字。商标文字是字号的一部分或者字号是商标文字的一部分。 我国遵循国际惯例,规定注册商标应当在所申请的产品上使用,并禁止他人在同类产品上使用已经注册的商标。而在非同类产品上使用类似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则需要具体分析,但恶意使用他人驰名商标和字号是绝对禁止的。例如在建筑材料或医疗用品中使用国际知名的Sony(索尼)或Benz(奔驰)商标、或建筑、医疗用品行业中的企业以此为字号,虽然与该两公司所生产的产品不同,但是,仍然足以引起公众和消费者误解,应当属于恶意侵权。所以,在现代知识产权保护体制下,将商标与字号二者截然分开是不可能的。 我国商标的注册应向设在国家工商总局的商标局申请,经过核准注册的商标具有排他性的法律效力。法律禁止任何商标侵权行为。 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名称以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构成”。因此字号是企业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知名企业的字号往往是消费者或公众所熟知的特定符号。但企业名称却按行政区划和级别进行注册登记。如在地级市的区县工商局注册登记的企业为区级,如此类推为市级、省级和国家级。冠以“中国”、“中华”、“全国”等字样的企业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核准。企业字号在所注册的行政区划内享有排他性的专用权。所以三联吴良材在上海市注册登记,而吴良材后人则在苏州吴中区注册登记为“苏州吴中区吴氏良材眼镜有限公司”,这并没有违反在同一登记区域企业不得重名的规定,相互间也不存在排他性专用权问题。于是形成本案两个不同地区合法注册的吴良材公司在其他地区设立分公司争雄的局面。这是由于法律规定不够完善造成的。 目前,企业在经营和发展中,应当具备保护自己的商标权和字号权的法律意识。通常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依法注册,这是商标和字号获得法律保护的第一步。 二是发现有侵犯自己商标权或字号权的情形,应当及时通过行政方式向工商管理部门反映请求查处,或以司法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三是当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和销售网点扩大时,应尽快申报驰名商标。因为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为此,企业应保管好有关资料,以便申报用。如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的资料;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可以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资料等。 本案三联吴良材在上海市二中院和高院的诉讼中虽然胜诉,但并没能制止吴良材后人使用吴良材字号。这有几个需要注意的问题:一是在诉讼程序上,三联吴良材应诉后可反诉吴良材后人不得使用吴良材字号,力求司法的一揽子解决。有关法规规定,企业因名称与他人发生争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是有关法规规定,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在使用中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或者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商标法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似或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标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识的,属于商标侵权。而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企业名称争议后,应当依据保护工业产权的原则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四是在企业发展中,三联吴良材还应提高商标权和字号权保护意识。99年,吴良材就被当时的国内贸易部评为“中华老字号”。996年就颁布了《驰名商标认 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但直到去年才开始考虑申报驰名商标,也才深感字号权受侵害之苦。这显然是缺乏商标和字号发展战略及保护意识的。 当然,企业具有商标和字号保护意识并不是一切都自己做,而是需要将其作为企业发展战略的一部分来看待和谋划。由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复杂性和专业化,在实际处理商标权、字号权时,最好还是聘请律师代为处理,以免处置不当造成损失
近年来,一审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占婚姻家庭类案件的主要部分,在民商事案件中也占较大比重,并呈上升趋势,离婚率居高不下。其中,因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而适用公告送达、缺席审理的离婚案件占有较大比重,缺席审理判决离婚,多数情况下是“一审终审”,婚姻关系的解除不能恢复,因而审理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应引起人民法院和法官的高度重视,从程序法到实体法,既要严格依法,又要证据充分,慎重裁判,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笔者结合审判实践对缺席审理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进行分析探讨。 一、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呈上升趋势的原因 引起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增多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以下原因:一是农村土地承包到户,剩余劳动力增多,外出打工后见异思迁;二是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又无处理家庭关系的经验,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离家出走后就杳无音讯;三是家境贫寒,虽经努力仍无改观,丧失信心后脱离家庭的;四是沿海地区手工业发达,招收大量女工,贫困山区的已婚女青年进厂后因环境和生活条件的改变,中断与家庭的联系,导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五是家庭暴力使一方无法生活而外出的,致使一方起诉离婚而另一方查无实处的,法院缺席判决离婚。 二、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存在的问题 1、当事人举证证据不足。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目前这类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大多只有结婚证、户籍证明、村委会证明、证人证言等。这些证据只证明了夫妻关系存在,不能足以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其中,村委会证明很容易获得,证明效力较低;根据证据规则,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然而证人大多提供证言,不愿出庭作证,即使出庭作证,也因有利害关系,而降低了证明效力,致使证据不充分,法院如果据此作出判决,显得依据不足,可能损害缺席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往往会带来无法挽回的后果。如果不予采信,判决不准离婚,起诉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无法保障。 2、当事人收集证据困难。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作证是证明下落不明的有力证据,但其近亲属一般不愿证明下落不明的事实,更不会出庭作证。同时,公安机关也不愿出据有关“下落不明”的证明,当事人难以收集这方面的证据。 3、公告送达效果不理想,存在送而不达现象。根据法律规定,公告登报,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规定,现实存在合法不合理现象。我国公民个人很少有订报看报的习惯,对绝大多数农村居民来说,被告无法知道法院在审理与其有关的离婚案件,很难达到公告送达的效果。当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时,判决已经生效,婚姻关系已无法挽回。 三、完善规范缺席判决离婚案件的几点建议 1、明确举证责任,增强证据意识。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前提,《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2条规定,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判决离婚要件。因此,公民下落不明必须满二年,具体时间确定,以失去联系的最后时间为准,不能以离开住所时起算,查无下落以近亲属、亲友等均无联系和音信,视为下落不明。起诉方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应依上提供证据证实,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要承担败诉不利的后果。 2、调查收集相关证据,以当事人申请与法院认为审理需要依职权调查相结合。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申请调查,即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2)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应当由自己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当事人无法收集下落不明的近亲属证据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的需要,判离可能损害下落不明人的合法权益,法院应当启动调查权调查收集证据,以证实和补强证据,使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法有据,公正裁判。 3、充分释明缺席判决离婚案件的法律后果。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结婚自愿,离婚自由是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夫妻一方对权利义务的放弃,是对另一方夫妻权的侵犯。因此,保护夫妻双方的权益,是法律秩序,也是社会正义。要防止一方用法律手段损害另一方利益。一旦判决准予离婚,夫妻关系即解除,未成年子女由一方抚养,其财产由一方代管或管理。让下落不明一方承担不利后果,也是放弃权利义务的对价。 4、规范公告送达方式,解决送而不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八条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因此,缺席判决离婚案件公告送达应统一规范。一是登报,在下落不明人可能出现的范围内刊登公告。二是张贴本院公告,在下落不明人的住所地、近亲属住所地、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尽量扩大知晓范围,达到送达告知目的。三是应将公告的诉状、应诉通知书、裁判文书等诉讼文书发送给下落不明人的近亲属,并告知法律后果。上述送达方式应同时进行,做到送达到位,程序合法,实体正确,裁判公正,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5、解除婚姻关系需保护对方合法权益。当事人在请求离婚的同时,多数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同时提出请求。在处理时,应保护下落不明人的合法权益,下落不明不是死亡,符合条件的应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应慎重,一般应规定子女抚养由起诉当事人一方抚养,财产暂不作分割,若下落不明人重新出现,由其另行主张权利,以体现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适用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是被告必须“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对于被告拒不接收法院的传票或被告早已失踪下落不明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程序来完成对被告的通知义务公告送达60日的公告期一满即便被告不出庭法院亦可缺席判决。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此判决即为“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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