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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林地征收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是怎样的?

2025-01-11
一、长沙市林地征收补偿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1、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公布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区片,并明确其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地类系数。未利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参照农用地的有关规定执行。因此,长沙市林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是由湖南省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的。 2、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收支状况向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土地征收实施机构、乡(镇)人民政府等应当主动及时公开涉及土地征收的相关政府信息,将土地征收报批材料、征地批准文件、征地补偿费用情况等信息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主动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因此,长沙市林地的征收补偿标准是由相关政府公开的信息确定的。 二、征收土地是否需要发布征地公告? 1、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征地批准文件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务公开栏以及村民小组显著位置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应当载明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批准用途、权属、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征收时间等。 2、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前,不得动工建设。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个月内,对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征地补偿费用足额支付到位;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应当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依法送达后,将所涉及的征地补偿费用存入指定银行账户。 三、征收土地一定需要组织征地听证吗? 1、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2、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需要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3、根据《湖南省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征收长沙市林地之前,需要结合湖南长沙地区征地补偿政策,制定长沙市林地征收补偿标准。然后通过与被征收方协商等方式,确定征地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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