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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法律规定的官吏受赃罪

2022-10-06
明代反贪法规集中在其基本法典《大明律》中。《大明律》是洪武年间(公元1368398年)经多次修订而成,共分名例、吏、户、礼、兵、刑、工7篇,下设30门,共460条。该律上承唐律,特点是“视唐简核,而宽厚不如宋”,体现了明太祖刑用重典。为法当简的法治思想。该律对官吏贪污罪的处罪和量刑作了如下规定:监守自盗,40贯统;枉法赃,80贯绞;不枉法赃,120贯止杖100,流3000里;恐吓取财,准盗论加一等,不得财杖刑;私用民力,1名笞40,罪止杖80。《大明律》颁行后,明太祖令后世子孙不得修订,故终明之世,历代相沿。但现实的需要,又不得不增加新的内容,以补律之所未备。故永乐以后,历代都编修条例,称“问刑条例”,增加了不少反贪条款。如《万历问刑条例》规定:文职官吏、监生、知印、承差,犯枉法赃该绞者,发近卫充军;但辽东、宣府、大同、宁夏等边关镇守、总兵至卫所官,犯此罪赃30两以上降一级,于原处带俸差操;100两以上降一级,改烟瘴之地带俸差操;200两以上充军;300两以上永远充军。这与刑律规定的枉法赃80贯续相比,要轻得多。“问刑条例”的许多内容被收入《明会典》中。清律以明律为蓝本,变化不大,只是补充了一些条款。明清律都加大了反贪条款,虽仍沿袭唐、宋时期“六赃”的提法,但增加了罪名,对监守自盗、枉法赃、不枉法赃、行贿、挪用官物、敲诈勒索以及介绍贿赂等罪,都作了明确的量刑规定。其中对监守自盗的处罚最为严厉,规定折银20两即处流刑,40两即处斩刑。同时严厉追赃,直至赔补全部家产,若犯人已死,即在其子名下追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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