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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状;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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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诉状; 2、原告(包括第三人)的基本信息: (1)自然人应当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港澳台胞回乡证;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 3、原告提交起诉状时应当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4、行政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以及证明收到上述决定书日期的证据; 5、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提交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 6、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交证据; 7、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8、其他应当提交的证据。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的执行。当事人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如果对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向行政复议机构和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在复议和诉讼过程中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所谓复议和起诉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就是指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能因被处罚人向复议机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终止执行。 1、《》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理,也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有关规定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进行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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