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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秦岭生态工作,对实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相关建设活动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方便公众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机构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向投诉人、举报人反馈。
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应当经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方可实施。依照前款以及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施工作业的,管道企业应当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保护安全指导。施工结束后,管道企业应当参与有关管道安全防护方面的竣工验收。
根据您的情况,您违法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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