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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医疗期的规定: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对某些患有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疾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无法治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医疗期。
劳动合同应当在医疗期间续签。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因工伤或者非工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劳动合同应当延长至相应情况消失时终止。用人单位非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延长医疗期后解除合同,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员工的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按照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金额支付经济补偿,最高支付经济补偿年限不得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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