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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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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发起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抽逃出资罪的认定,主要是三点:一是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二是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三是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故意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
符合下列条件认定构成抽逃出资罪: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债权人、其他发起人、股东的合法权益。 2.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 3.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4.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
所谓“公司成立过程中的刑事风险”,是指发起人或股东在公司成立、登记过程中可能涉嫌的刑事犯罪风险。其主要涉及的罪名有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那么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怎么认定,如何认定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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