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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的申请主体,对于取保候审的申请主体即申请取保候审的主体资格问题,第九十五条明文规定:、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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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并出具,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公安部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部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是,犯罪嫌疑人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除外。
对有下列情形的不可以取保候审: (1)、犯罪集团的主犯; (2)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 (3)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4)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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