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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政府和社会采取措施,完善对残疾人的社会保障,保障和改善残疾人的生活。
违反《残疾人保障法》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以批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对残疾人、扶助、教育义务的;(二)歧视、侮辱、侵害、虐待、遗弃残疾人的;(三)破坏、损毁残疾人专用的公共设施的;(四)挪用、克扣、截留、侵占、残疾人的教育、康复、救济、福利和减免税款等资金或者物资的;(五)因工作失职发生事故,造成残疾的发生、发展的;(六)其他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残疾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无扶养人或者人不具有扶养能力、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按照规定予以供养。国家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残疾人供养、托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侮辱、虐待、遗弃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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