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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民事纠纷,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办理。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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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协议约定的事项不明确、约定内容本身存在歧义,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此时股权的处理结果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背道而驰。 2、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因此如果工商登记中不记载隐名股东的姓名,且无其他证据佐证,其实际股东地位是得不到法律上支持的。 3、在显名股东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股份有被法院冻结的可能性,此时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 4、显名股东恶意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存在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将股权质押或出让,导致股权丧失。另一种是与公司其他股东恶意沟通,通过看似合理的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的形式损害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的利益。 5、在显名股东死亡的情况下,股权有可能被作为财产继承或被其他股东收购,此时将涉及诸多纠纷,甚至会产生诉讼,这将很大程度上损耗投资人的精力,此时隐名股东投资目的将会落空或受到影响。
可以召开股东会解决。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的重要事项有决定权,但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和决议内容必须合法,如有缺陷或违法,股东会的决议无效。
股权纠纷主要分为四类:股东出资纠纷、股权确认纠纷、股权转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 1.股东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是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或增资过程中,因履行向公司投入资本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2.股权确认纠纷。股权确认实质上就是股东资格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股东资格而产生的股权确认之诉是较为常见的一种纠纷和诉讼,也是在法理上合实务中最为复杂的诉讼。股东资格的认定问题主要存在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资格以是否持有公司发行的股票为认定标准,一般不存在疑义。 3.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是指股权在转让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包括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以及股东与非股东之间转让股权的纠纷。 4.股东权利纠纷。股东权利纠纷是在按公司法注册的企业中,企业财产的一个或多个权益所有者拥有哪些权利按照什么方式、程序来行使权利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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