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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刑事诉讼法和司法说明,暂时在监狱外执行没有规定期限,监狱外执行没有规定期限。因此,相关法院、监狱和公安机关,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时,通常都是没有明确期限的,只需随时掌握罪犯的情况,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收监。例如,如果发生法定监禁状况,社区矫正部门可以按照程序提交,依法按照监狱和拘留所的程序立即监禁。同时,根据《暂时监禁外执行规定》的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发现暂时监禁外执行罪犯应依法监禁执行的,应提出监禁执行建议,经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同意后,向决定机关或批准机关报告。决定或批准机关应进行审查,作出监禁执行决定的,将相关法律文件送达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原服刑或接受其文件的监狱、拘留所,抄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怀孕或哺乳的罪犯,一般在孩子满一岁后,应该重新监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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