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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对租赁期限届满返还或因承租人违约而取回的租赁物的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租赁物处置制度和程序,降低租赁物持有期风险。...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是指经银监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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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作为金融租赁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二)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三)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四)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五)为拟设金融租赁公司确定了明确的发展战略和清晰的盈利模式;(六)遵守注册地,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七)境外商业银行作为发起人的,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八)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不将所持有的金融租赁公司股权进行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中载明;(十)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金融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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