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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道、居民住宅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并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停车场竣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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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交回号牌和行驶证,。报废的机动车应当到本市经国家批准的机动车回收拆解单位解体或销毁,继续在道路上行驶的,予以强制报废。
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同向划有两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车辆行驶;(二)在同向划有三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左侧车道供小型客车行驶,中间车道供大型客车、货运汽车(带挂车的汽车除外)、客运出租汽车行驶,右侧车道供其他机动车行驶;(三)在设有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上,只准公交车和交通班车行驶,其他机动车需穿行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转弯的,在不影响公交车辆和交通班车行驶的情况下,可以在30米的距离内借道行驶;(四)在不妨碍其他车道的车辆正常行驶的情况下,除轻便摩托车外,可以向左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超车或向右借用相邻的一条车道(不含公共交通车辆专用车道)行驶。
机动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分道、借道行驶规定的;(二)违反行驶速度规定的;(三)违反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规定的;(四)违反载人、载物管理规定的;(五)在实习期内驾驶试车的车辆或营运性客车的;(六)机动车驾驶员故意挤抹他人或用其他方法妨碍他人交通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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