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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破产债权有: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滞纳金; 2、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3、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4、破产企业的股...
不属于破产债权有: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滞纳金; 2、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3、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4、破产企业的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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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债权有: 1、破产债权必须首先是一种债权。破产债权是破产债权人享有的一种请求权。但破产债权不同于一般债权,一般债权人行使的请求权,债务人既可以表现为作出一定行为,又可以表现为不为一定行为,而满足破产债权人的请求权,债务人只能表现为为一定行为,且此种行为是通过破产程序的强制执行来实现的。 2、破产债权必须是一种财产上的请求权。破产的目的,在于使各债权人得到金钱上的公平的清偿满足。所以破产债权必须以金钱或能用金钱作价值评价的财产为客观,此即财产上的请求权。非财产的请求权,如恢复名誉的请求权等不得视为破产债权。 3、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是指破产债权发生的原因在破产宣告前已经存在的债权。如果发生在破产宣告之后,则只能是一种新债权,不能做为破产债权。
企业破产债权首先属于是破产企业的财产范畴,可以通过破产程序而得到满足的债权,以下均可成为企业破产债权: 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款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3、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 (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 (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种类有:(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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