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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证书丢失后的补充流程:1。个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充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2、存储在本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证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
教师资格证丢失后的补办流程: 1、个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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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统筹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完善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加强教师培训基地建设,重点加强对民族地区和农村学校教师的培养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在职教职工年工资总额1.5%的标准,将教师的培养培训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并按照规定及时拨付给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使用。学校应当将公用经费的5%以上用于教师培训。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者按照以下程序重新发行申请:(1)持有证人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遗失声明(2)持有证人持有遗失声明书向原发行机关提出书面重新发行申请(3)原发行机关审查后重新发行。重新发行教师资格证书所需的资料1、重新发行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2、保管在本人档案中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书》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书》原件及复印件。3、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表丢失声明(内容包括姓名、教师资格等)。4、小2英寸最近一张彩色免冠照片。5、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一份(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需要证明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证明)。
教师资格证认定需要按照认定公告及时参加,并按公告要求进行认定工作,如果考生错过时间不长,考生可以试着和当地公告中的服务电话沟通是否可以通融,如果不行,那么考生可以在下次认定时及时参加认定,只要考试全部通过,考生没有立即认定也是没关系的,可以下次认定。《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二条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受国务院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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