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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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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实验、保存、携带、运输感染病原菌种类、毒品种类的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引起感染病原菌种类、毒品种类的扩散,怀疑以下情况之一的,应立案追诉:(1)甲类和甲类管理的感染病传播的;(2)乙类、丙类感染病流行、暴发的;(3)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5)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
传染病毒种扩散罪既遂处罚量刑是: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该罪客观上表现为从事实验、保存、携带和运输传染病菌种和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导致传染病菌种和毒种扩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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