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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30×享受产假天数。
生育保险其对应的计算公式为: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补贴。其中生育生活津贴是由:缴费基数×产假时间计算而来的,而缴费基数是指的上个年度内的职工平均收入作为计算依据的。而生育生活补贴则是由一个固定数额组成的,这种补贴各地可能都不一样。
关于社保保险生育津贴:如果是生育前连续十二个月缴费就可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第五十五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生育的医疗费用;(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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