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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商标权的效力如何认定?

2022-11-12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但如果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商标注册人续展的,或者在期满后六个月续展的,则商标权人继续享有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第四十一条 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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