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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状,是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行政或刑事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期限,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
原告:x×,女,汉族,生于1974年8月20日,北京××有限公司职员 住址:××路××小区5号301室,电话:××××× 被告:张×,男,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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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邓家才,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女,4年10月生,汉族,镇江市人,住镇江新区丁岗镇张郎墩。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一案,不服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29日作出的(2006)徒姚民一初字第00127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6)徒姚民一初字第00127号判决; 二、依法对事故责任作出正确划分; 三、对被上诉人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 三、依法查清被上诉人朱志霞的损失数额,并对上诉人的赔偿责任作出正确判决。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书没有对事故责任划分作正确判断,而是盲目采信了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巡警大队(以下简称交警大队)的错误的责任认定书,从而导致了错误的判决。 1、《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对驾驶员孙健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了认定,但未对张国生及原告明显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进行认定,就作出被上诉人朱志霞及张国生不负事故的责任的认定,显然是认定事实错误。
答辩人:吕XX,男(女),X族, 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梁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 法定代理人:鹿XX,男(女),X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XX市XX区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 被答辩人梁XX诉答辩人吕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案件事实,作出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XX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商业险,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交强险的赔偿限额中应当优先承担精神抚慰金赔偿。 答辩人于XXXX年XX月XX日为其所有的粤A-XX号货车向平安保险公司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答辩人已按保险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了保险费。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属于保险事故,且没有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事项出现,平安保险公司应当依约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答辩人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应相应承担其全部损失的XX%。另,答辩人己向被答辩人支付医疗费人民币(据情况而定)元(大写:捌万捌仟元整),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并予以扣除。 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花都大队依法对本次交通事故作出编号为:穗公交花认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答辩人梁XX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因此,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XX%,答辩人只需承担XX%的赔偿。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己分两次向被答辩人支付了医疗费共计XXX元。但被答辩人并未在《损失计算清单》中提及,更未进行有效扣减。 (三)被答辩人部分诉讼请求不能成立,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明并做出合理的判决。 1、被答辩人主张的医疗费计算错误。被答辩人提交的发票号为XX的发票与本案无关联性,不应认定为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 2、被答辩人主张的后续治疗费并未实际产生,且XX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所做出的鉴定是按照最高标准计算的,数额明显过高。被答辩人应在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另案主张。 3、被答辩人主张的护理费和陪护服务费属于重复主张,答辩人仅同意支付具有正规发票的陪护服务费共计人民币XXX元。 4、被答辩人住院天数为187天,因此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XXX元(XX元/天*XX天)。 5、被答辩人主张的营养费数额过高,答辩人认为营养费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XXX元。 6、被答辩人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错误,应当按照广东省农村户口XXXX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民币XXX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为XXX元/年*XX年*XXX元。 7、被答辩人主张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被答辩人的伤情被鉴定为X级伤残,X级伤残,XX级伤残,且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存在过错,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答辩人认为精神抚慰金的最高赔偿额为人民币XXX元。 8、被答辩人没有提供相应正式票据证明交通费的产生,答辩人不同意支付其主张的交通费。 9、答辩人认为没有鉴定后续治疗费的必要,因此不同意支付被答辩人因鉴定后续治疗费所产生的相应鉴定费用。被答辩人滥用鉴定程序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四)综合以上答辩意见,望人民法院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并恳请人民法院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的规定做出公平、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吕XX 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原告:XXX,男,汉族,1979年4月20日出生,XX人。现住XX。XXX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XX人。XXX被告:XXX,男,汉族,身份证号:XXX,住XX。被告:XX。XX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各项损失共计******元人民币。综上,被告之行为给原告造成的不仅仅是身体的伤害,更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敬请贵院依法审理,判如所请! xx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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