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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个人自用、合理数量的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进境,或者以其他方式进口宗教类出版物及印刷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在有关宗教团体指导下,由该场所的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民主协商推选产生,并报该场所的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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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行政管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乡(镇)人民政府在市、区(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指导下,协调做好本辖区的宗教事务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宗教事务部门做好宗教事务管理服务工作。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设立商业服务网点、举办陈列展览、拍摄电影电视片和开展其他活动,应当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同意。
违反本条例规定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旅游等部门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造像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投资、承包经营宗教活动场所或者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工商、规划、建设等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吊销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证书,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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