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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回购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公司连续五年盈利、符合规定分配利润条件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目标公司将可用的现金或公积金分配给股东以换回后者手中所持的股票;公司通过发售债券,用募得的款项来购回它自己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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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当公司股东通过表决采取行动进行某些重大事宜时,对表决事宜持异议的少数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对其所持股份进行评估,并要求公司或者股东以公平价格购买其股份的权利。在出现重大事宜诸如合并或出售公司大部分或全部资产以及公司章程要作实质性修改等情况时,小股东方可行使自己的股份回购请求权。 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适用于以下四种情形: 1.不分配红利; 2.公司合并、分立; 3.重要资产转让; 4.章程变更。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属于该情形的,收购的股份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东在规定的期限之内自己无法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时,可以通过司法救济行使其权利。公司法规定,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在三种情况下股东不满股东会决议可以请求公司回购股东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对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在四种情况下可以回购股东股权: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回购只能是购回并注销公司发行在外的股份的行为。 有限公司股东请求公司回购股权的法定情形 《公司法》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回购是中小股东的一项法定权益: 公司法为了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中小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回购请求权是指异议股东在出现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有权要求公司对其出资的股权予以收购。 异议股东股权回购的程序: 通常而言股权回购对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都会产生较大影响,因此回购一般须经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多数表决通过。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异议股东的股权回购权行使包括协议回购和诉讼回购。
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用公司财产换回股票、发行债券换回股票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可以回购的法定情形有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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