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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八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
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未作出判决之前,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有新的犯罪事实的情况下: 1、检察院自行提出延期审理,对新案进行补充侦查,侦查完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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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检察院有漏罪未起诉,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检察院不同意的的,法院应当按照检察院起诉的犯罪事实审理判决。 《高法解释》第17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的,应当建议人民检察院补充或者变更起诉;人民检察院不同意的,人民法院应当就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依照本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依法作出裁判。”第176条第1款第1项规定:“起诉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一、答辩状提交与否,不影响庭审; 二、一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如无新的证据可不提交
如果违法犯罪行为审判之后才能决定民事审判结果的,要先进行违法犯罪行为即刑事审判;如果不影响的,各判各的。民事审判主要涉及的是财产赔偿等,所以两者不冲突,不重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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