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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离婚证明书撰写指南

2024-11-11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离婚的五种情形中,第四种情形是指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二年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进行调解。如果调解无效,则准许离婚。 从前面的规定来看,分居必须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引起的,不能是其他非相关的原因。因此,分居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但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夫妻分居的事实。 证明夫妻分居的证据包括: 1. 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 2. 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书面协议,协议必须书面,口头协议必须得到对方承认。 3. 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使用快递方式邮寄,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分居”,并保留邮寄凭证。从邮寄之日起到提起离婚期间属于夫妻分居时间。 4. 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能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 5. 人证,比如双方都认识的朋友或亲戚。但是,由于证人往往与其中一方有利害关系,或者分居是夫妻的“私事”,因此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以被法院采信。因此,需要辅佐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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