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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超载货车事故

2024-11-27
货车超载是指货车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质量。货运车辆超载运输所造成的破坏和损害是令人难以容忍的。尽管有关交通部门一直强调严加治理,但超载现象未得到根本性好转,部分地方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可以归为两个方面:一是从事物流行业的人员出于对物流成本的控制,不惜冒风险超载运输;二是有关部门对超载现象的惩处力度不足,光是罚款还不能对其造成震慑。 超载运输的危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严重破坏公路设施,增加公路维护费用,缩短公路使用寿命。 2. 对公路桥梁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3. 造成国家规费大量流失,影响了公路建设资金的筹措。 4. 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 5. 造成汽车行业的畸形发展。 货车超载的处罚标准如下: 1. 超载对汽车使用寿命危害极大,可以导致车辆油耗增加,气缸磨损加大,离合器片烧毁,车架和钢板弹簧片断裂等情况。超载还会严重危及行车安全,严重超载会造成爆胎,引起车辆突然偏驶。超载还严重影响汽车转向性能,造成转向沉重,容易造成翻车事故。 2.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第九十二条规定,“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运输单位的车辆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3. 超限和超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 超限:是指汽车装载超过公路对其的限值,主要研究的是车辆装载与公路的关系,特别关注的是公路的正常使用。 b. 超载:指汽车装载货物时超过汽车额定载重量,对超载的核定,主要关注的是汽车性能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行车安全性。 c. 超限和超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超载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例如载质量不满1000公斤的小型汽车装载1200公斤就是超载;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含桥梁)其设计的限载标准是不同的。 2. 超载和超限的客体物不同: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超载;而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 3. 超载和超限的执法主体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执自己的法,不能越权。 4. 超载和超限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超载的法律责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规定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在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因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根据《公路法》第75条和第84条规定,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规定: 1.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 2.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3.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工作。\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管理、监督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n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决定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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