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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共同海损管辖法院有哪些?

2021-10-28
由于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船舶首先到达地方,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人提起诉讼。共同海损是指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在同一海上航遇到共同危险,为共同安全,有意合理采取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特殊费用。举例来说,船舶因风浪遇险,船长命令开舱抛货,避免沉船,这种被抛入海中的货物损失,属于共同海损中的物质牺牲。船只搁浅,不能自行脱浅,请拖船协助拖带或卸货过驳,所有拖船、驳船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支付的特殊费用。当船舶因事故、牺牲或其他特殊情况损坏时,为了安全完成本航程,进入避难港口、避难地点或返回装货港口,装货地点应进行必要的修理,在港口或地点额外停留期间支付的港口费、船员工资、给养、船舶消耗的燃料和物料也应纳入共同海损。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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