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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养老保险领取条件需要有什么

2022-03-03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一、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按国家和省的现行规定执行,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在生产、经营、服务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年满50周岁。二、女职工在管理、技术与生产、经营、服务之间变动岗位,在新岗位上工作满2年及其以上年限的,按新岗位的退休年龄规定执行。管理、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女职工实行企业内部退养的,其退休年龄仍按年满55周岁执行。三、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含改制后的企业,下同)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按国家规定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经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以审批之月作为退休时间并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四、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的企业职工,经成都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并经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以审批之月作为退休时间并办理基本养老金计发手续,从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五、企业中按有关规定批准延长退休年龄的职工,企业凭任免机关的批文报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应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延长退休年龄期间,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规定进行计算。到达批准的延长退休年龄时,应办理退休手续。六、按照省政府《关于统一城镇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川府发[1998]41号)规定: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参照企业职工的正常退休年龄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第七条规定情形除外。七、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参保缴费的人员,其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年龄,按以下规定执行:(一)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前为企业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达到个体参保人员领取基本金年龄,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接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实际缴费年限,应满2年及其以上年限。(二)与国有企业和县以上城镇集体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以个体参保人员身份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原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并符合从事特殊工种规定年限条件的,原始档案记载清楚,经成都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按国家规定的从事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执行。政策依据: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成劳社发[2006]134号)2、《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劳社发[2006]18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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