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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计算领取保障金的数额,要求计算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家庭每月的人均收入,所以,必须准确弄清居民的家庭收入,在计算居民的家庭收入时,有清楚的规定: 一、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的月人均收入的计算标准为申请当月前连续六个月的家庭收入的月平均数除以家庭成员数。 二、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包括: (一)工资及其相关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 (二)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扶养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或者扶养费; (三)因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依据国家和本市规定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一次性安置费; (四)基本生活费、失业救济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 (五)离退休养老金; (六)储蓄存款及利息、有价证券及红利、保险给付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收入; (八)出租或者变卖家庭财产获得的收入; (九)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予; (十)自谋职业收入; (十一)其他应当计入的家庭合法收入。 实物收入按市场价计算。 各类收入按实际收入额计算;但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安置费和基本生活费,在扣除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剩余部分按照该费用所依据月数的平均额,计入家庭收入。 三、家庭成员的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励、慰问金和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抚恤金、补助金、伤残护理费及保健金; (三)残疾人补助; (四)义务兵的退伍安置费; (五)职工因工负伤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及死亡职工的亲属享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六)独生子女保健费及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奖励金; (七)在校学生的助学金、奖学金; (八)单位和个人给予的临时性医疗、教育等专项救助金; (九)参加公益性岗位获得的收入的三分之一;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计入家庭收入的收入。
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二.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其中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人还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一.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二.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三.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职业病可以申请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四)患职业病的;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五十八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六十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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