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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虽系无偿搭乘,但在你同意其搭乘你的车子后,你与王某之间即形成了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对于旅客无偿搭乘人身受损如何处理,在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施行之前的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一般采用“好意同乘者”原则,即对无偿的好意同乘由法院斟酌具体情形,比照过失相抵的原则,减少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但赔偿最低不得少于一般受害人的1/2。《合同法》施行后,我国法律有了关于无偿搭乘受害的规定。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旅客是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可见,在旅客运输合同中,合同法规定的是无过错责任制度,即承运人即使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你与王某之间的纠纷,发生在《合同法》施行之后,应当适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只要你同意王某无偿搭乘你的车子,你就应当对王某的人身安全负责,在你无证据证明王某所受损害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是由于王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时,你就应当对王某所受损害进行全部赔偿。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1、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负有返还出资本息的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财产等民事责任。 2、抽逃出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清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抽逃出资行为违犯了公司法要求的资本维持的基本原则,损害了公司的经营能力和信用基础。
在本次疫情事件构成不可抗力的情形下,当事人能否在个案中减轻或者免除自身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如下因素:一、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当时不可预见本次疫情事件。在疫情形势明朗、防控措施实施后订立的合同,一般认为当事人已有相当预期,在无其他因素情形下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二、迟延履行或者履行不能系受政府防控措施直接导致或者疫情影响企业自身经营不能等客观因素。三、鉴于政府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响应至措施解除为社会公知性事实,不可抗力的影响期间可以此为基础,企业亦可自行举证证明其因突发疫情与政府防控措施影响导致企业自身经营不能及恢复经营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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