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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条件 1、正面条件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③应当逮捕但...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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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公安机关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能够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孩子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时限期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五)对拘捕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要求,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准许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上述取保候审要求之一的。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上述第三项、第四项限定情形的除外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并出具,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除了上述法律规定以外,公安部还对不能适用取保候审的情形,作了明确规定。公安部2020年《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是,犯罪嫌疑人患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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