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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
什么是遗产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一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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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遗产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的位置继承遗产的一种法律制度。例如,孙子女代替已故的父亲继承祖父母的遗产。 代位继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才发生代位继承: (1)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 (3)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遗产的代位继承 案例介绍:吕甲,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吕丙,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 吕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 1982年,吕丙与其妻先后逝世。吕甲以吕丙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丙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吕丙的遗产,理由是吕甲是吕丙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丙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吕丙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吕甲去学校法律教研室请教法律老师该如何办。 评析:我国继承法第十一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母或者母亲有权继承遗产份额。”我国婚姻法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于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本案中,养子吕乙有继承其养父吕丙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吕丙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吕丁是吕丙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吕丁无权继承遗产。
代位继承权的条件包括: 1、被代位继承人具有法定继承权,不放弃继承权; 2、主要要条件下,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兄弟姐妹,代位继承人是上述人员的直系年轻一代血亲; 3、在继承人先与被继承人死亡时,代位继承产生时间条件; 4、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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