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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需要实缴,并且最低限额作出了规定,对于证券类公司,法律分别规定了最低实缴金额为5000万和1亿元。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
现在一般公司成立时不需要提前缴纳资本,只需要认缴资本。《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认缴登记制度,取消了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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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需要实缴,并且最低限额作出了规定,对于证券类公司,法律分别规定了最低实缴金额为5000万和1亿元。国务院批准《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以来,公司注册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不再限制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融类公司注册资金规定:证券类公司 1、经营下列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且为实收资本: (1)证券经纪; (2)证券投资咨询; (3)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法第127条) 2、经营下列任一业务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且为实收资本;经营两项以上的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亿元,且为实收资本:(1)证券承销与保荐;(2)证券自营;(3)证券资产管理; (4)其他证券业务。(证券法第127条) 3、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亿元。(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第65条) 4、证券交易服务机构的最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
不需要。《公司法》已经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注册资金通常而言是不需要实缴的。但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和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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