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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违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的借贷,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获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借贷、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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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贷款诈骗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贷款罪犯罪构成上主观方面无此要求,只要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金融机构贷款,即可构成。 2、贷款诈骗罪侵害的客体为双重客体,即金融管理秩序及金融机构财产所有权,而骗取贷款罪侵害的客体仅是金融管理秩序。 3、量刑上,贷款诈骗罪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骗取贷款罪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则构成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是为了解决资金困难,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过程中使用了欺骗手段,但以后有还款行为或者有还款意愿,则构成骗取贷款罪。
1、主体要件相同。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均构成,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与该两罪的行为人内外勾结,提供帮助,亦可成为共犯。2、客体要件相近。两罪的客体均为复杂客体。骗取贷款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其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财产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贷款诈骗罪侵犯的主要客体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所有权,其次侵犯的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3、客观要件相同。两罪的行为表现均可能是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经商办企业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或者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等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在实践中,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是可能相互转化的,所以,在认定行为上一定要注意区别,虽然两者也有相同点,但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别,二者的量刑也是不一样的,所以,小编建议去网站咨询在线专业的律师,听听他们的法律建议,是很有帮助的。
1、贷款诈骗罪与非罪的区别贷款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定、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纠纷。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通常有一个共同点,即贷款人没有偿还到期贷款。贷款诈骗罪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自的,二是采用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因此,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2、单位实施贷款诈骗的处理根据刑法第193条规定,贷款诈骗罪的主体中不包括单位,因此,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此有三种观点:其一认为是立法的疏漏;其二认为,如单位贷款诈骗的,由于其社会危害性特别大,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可以按照合同诈骗罪处罚,自然人也可以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其三认为这种情形应当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对此舍弃特别法而适用普通法条,不仅违背法条竞合的原理,而且也不符合立法本意。高法的会议纪要认为:单位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金融机构的钱款,数额较大的,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不以犯罪论处,不仅放纵犯罪,而且有违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人或者单位实施的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哪个犯罪构成,就应当以该罪名定罪处罚,正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意。因此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贷款诈骗行为,尤其是数额较大或者巨大的贷款诈骗行为,往往为单位所实施。不予处理显然不合情理,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应当注意:对于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特征的单位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合同诈骗罪对单位定罪处罚。笔者认为高法的解释基本上符合刑法原理,对于单位而言,这种情形不属于法条竞合,因为在单位实施本行为时,由于刑法没有将此种行为规定为单位犯罪,事实上就没有相竞合的法条,因为单位并不触犯贷款诈骗罪。但这确实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应当在刑法修订是予以矫正。 3、司法实践中的冒名贷款行为的性质。首先讨论共同犯罪中的情况。行为人与其他人相勾结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如果金融机构工作人员以高利转贷为目的,与其他人相勾结,套取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的,对该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应当以高利转贷罪定罪处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本罪即贷款诈骗罪论处。此种情形表现为:虚拟人名贷款;冒用他人之名贷款而被冒用人不知情或者被冒用者贷过款但贷款数额少于金融机构的帐面贷款额等3种情形。这在理论上被概括为:冒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以假名贷款。应当根据行为的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及其主体的身份,分别定为:挪用性质反对犯罪和侵占类犯罪。即挪用公款罪或者挪用资金罪以及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等。前者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以转贷或者归其他个人用途,单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由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应当定为挪用资金罪或者挪用公款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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