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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建立和完善节能服务体系。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在销售房屋时未向购买人明示所售房屋的节能措施、保温工程保修期等信息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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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进口、销售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进口、销售,没收违法生产、进口、销售的用能产品、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
本市鼓励和支持公共交通等公共服务行业优先采购和使用电动车、混合动力车、天然气车等节能环保型汽车。
公共机构应当落实下列节能管理工作:(一)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或者节能改造措施;(二)带头使用节能产品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三)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督管理,定期报告能源消费状况;(四)对重点用能部位的用能情况实行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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