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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保证金交纳规定是: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办理取保候审的,只能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若干问题的规定》(一)采取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综合考虑、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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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适用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其目的在于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以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规定,取保候审既可以采用提供保证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交纳保证金的方式进行。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采用后一种保证方式的案件数量在逐步增加,保证金担保将渐趋成为一种主要的保证方式。科学合理地确定保证金的数额,不仅关系到取保候审这一刑事强制措施的功效发挥,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还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
取保候审保证金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一千元。 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情节、性质,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济状况,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确定收取保证金的数额。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1、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应当以限制被保释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或者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2、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的,经严格审查,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3、责令犯罪嫌疑人缴纳高额保证金的,经当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缴纳。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缴纳。6、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缴纳保证金时,应当通知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违反规定的后果,并在取保候审决定中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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