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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向领养登记机关提交领养申请书、证件和材料,登记机关包括福利院或民政局; 2、审查。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对当事人的情况进行全面的审查; 3、登记。审查后,符合标准的,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之次日起30日内,办理收养登记,并颁发《收养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可以。但是需要符合领养的条件才可以领养。收养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领养孩子的流程如下: (一)申请。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收养登记申请书》,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条件是否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查,并进行必要的询问和调查。询问或调查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和调查记录。 (三)登记。经审查,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次日起30日内,为申请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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