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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权界定工作中,如对界定结果有争议或发生产权纠纷,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进行仲裁。仲裁后如仍不能取得一...
清产核资中所有权界定工作,由企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组织进行。按财务隶属关系对已界定清楚的国有资产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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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产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境外国有资产,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其产权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清产核资中所有权界定工作,由企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清产核资办公室具体组织进行。按财务隶属关系对已界定清楚的国有资产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后,按统一制定的统计表格进行分类统计,并由企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本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批准。
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所有权界定,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资综发〔1991〕23号)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规执行。其他领域的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在国家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可参照“暂行规定”和有关法规执行。没有法律依据归集体、个人或外国政府、法人、公民所有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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