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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条例。在本市、、、、、并在上述区域内跨区流动的人口不适用本条例。...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二)查验婚育证明,建立育龄流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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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每季度在现居住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节育措施失败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从事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机构应当是取得《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已婚流动人口的节育情况,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其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现居住地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跨区、县以上行政区域流动,在本市居住时间三十日以上的育龄人口。
流动人口离开所在地前,应当持合法的婚姻、件及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材料,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流动人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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