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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
公民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在紧急情况下有效,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一般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法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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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在符合遗嘱生效要件的情况下,打官司是有用的。《民法典》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如果口头遗嘱产生纠纷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来解决。
口头遗嘱成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遗嘱人没有立下其他形式的遗嘱或遗赠协议; 2.遗嘱人处于危机的情况,无法以其他方式立下遗嘱; 3.需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如果口头遗嘱满足上述条件,那么应当视为有效,遗产的分配自然要按照该遗嘱进行。需要注意的是,当立遗嘱人的危机解除后,口头遗嘱也会自动失去其效力。 遗嘱必须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
口头遗嘱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必须在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危急情况下作出。危急情况指遗嘱人生命垂危或在战争中或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危急情形解除后,遗嘱人能够设立其他遗嘱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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