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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附表27)。《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和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决定;书记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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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药品、医疗器械及相关物品和涉案的原材料、包装、制假器材,应当在超过诉讼期限后依照《》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前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附表24)及《没收物品处理清单》(附表25)。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于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附表27)。《听证告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依据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四)告知提出听证要求的期限和听证组织机关。《听证告知书》必须盖有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药品监督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报所属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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