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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不是刑事处罚期,缓刑考验结束后,是可以竟选村长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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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性质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能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该法第十三条规定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一般条件,即:“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第十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行为准则: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对于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应根据上述法条进行综合认定,既要符合“年满十八周岁、村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等一般条件,更不能违背村委会“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办理本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等职能要求和奉公守法的行为准则。显然,一个人因违法犯罪正在服刑的人,在对自身的基本管理教育问题没有解决、自身自由尚受限制的情况下,即便未被剥夺政治权利,也无法带领村民依法自治,不应具备村委会成员的任职资格。
可以的民委员会选举是我国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定选举,是加强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措施。针对目前大量存在的破坏村委会选举的行为,依法规制成为当务之急,以确保这项民主制度健康运行,维护村委会选举的严肃性,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共创和谐社会。 按照刑法学的通说,犯罪行为的三特征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处罚性。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破坏村委会选举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但目前我国刑法找不到上述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因为我国1979年刑法和1997年刑法中规定的破坏选举罪,要么限定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要么限定为“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这样一来,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舞弊行为就钻了法律的漏洞。在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时,仍然没有对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规定刑事责任的条款。该法只规定,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其当选资格无效”,并没有规定要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因此上述违法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仍然找不到依据。
可以竞选村长的。根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对于刑满释放的人员,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都有权竞选村民委员会委员,包括竞选村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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