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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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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的股东要承担破产债务。虽然公司属于独立的个体,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的财产承担,但是如果存在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情况的话,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未出资的股东要承担破产债务。虽然公司属于独立的个体,公司的债务应由公司的财产承担,但是如果存在股东未实际出资的情况的话,债权人就有权要求未出资股东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公司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因此,股东即使未实际出资,依照公司章程和出资协议,也依法承担公司债务,但应当以其出资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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