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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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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的表现形式或方式主要有作为和不作为: 1、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积极满足老人的精神生活需要,包括: (1)、为老人提供必要的精神生活的物质保障,满足老人精神生活的物质需求(即物化的精神赡养)。如购买电视机和其他必要娱乐器具等精神生活物品或者给付相应的费用。 (2)、对老人进行亲情慰藉(即情感的精神赡养)。这里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很广,有道德层面的和法律层面的。从道德层面上看,非常广泛,要求很高,可以说是没有止境的。但总的要求是:尽量做到对老人无微不至的关怀,使老人常常感到欣慰。从法律层面看,对老人必要的探视或看望等,是不可缺少的。不作为 2、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就是不对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包括:(1)、在行为上不伤害老人(如侮辱行为和动作),更不能殴打老人。(2)、在言语上不伤害老人(不讽刺挖苦老人),更不能辱骂老人。 (3)、不能限制老人生活自由和人身自由。如老人再婚,找伴侣、交朋友,参加文艺体育活动,以及对其他精神生活的追求,都不能进行限制。从其性质看,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主要是法律层面的。也就是说,不作为的精神赡养,要求赡养义务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来实现精神赡养。如果作为后,往往会触犯法律,情节严重者,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可见,精神赡养,从其形式或方式上划分,有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和不作为形式的精神赡养;从其内容上划分,有物化的精神赡养和情感的精神赡养;从其性质上划分,有法律层面的精神赡养和道德层面的精神赡养。
一般情况下,孙子女无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但是,如果孙子女有赡养能力,且孙子女的父母无能力赡养老人或者父母已经去世,则孙子女负有赡养祖父母的法定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未抚养也有赡养义务。子女对父母享有要求被抚养的权利,父母对子女享有要求被赡养的权利,而且这样的权利义务不是对等的,不会因父母未尽抚养义务或欠子女关系而免除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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