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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秦岭限制开发区、适度进行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省秦岭生态总体规划的要求,由其管理机构提出生态环境保护方案,经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依照规定报批。在限制开发区、适度开发区规划建设索道、滑道、滑雪(草)场等旅游基础设施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下列区域应当划为禁止,不得进行与保护、科学研究无关的活动,严格依法予以保护:(一)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二)饮用水水源地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三)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1000米以内、主要支脉两侧各500米以内或者海拔2600米以上区域;(四)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中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栖息地与其他重要生态功能区集中连片,需要整体性、系统性保护的区域。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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