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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撤销是一项使生效的要约归于无效的重要的单方法律行为,要约一旦被撤销,已经生效的要约将归于无效,要约人将不再受要约内容的约束。 不同于要约...
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阻止要约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我国对要约的生效采用到达主义,故存在撤回的问题。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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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回是指在申请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而撤销申请的行为。申请撤销是指申请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申请的行为。要约的撤销和要约的撤销的区别是1、从表现形式来看,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到达(或者刚到达)的要约人之前,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要约人没有发出承诺通知。两者的实质,区别在于:前者是在要约尚未生效(或刚刚生效)时发生的,而后者则是在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2、对于不能取消申请的两种情况,必须正确记住。特别是要求受要约人不仅得“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而且要求“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两个并列条件缺一不可。
发出要约后还可以撤回。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撤回,是指在要约生效前,要约人使其不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的表示。要约一旦送达受要约人或被受要约人了解,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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