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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关于销售假药法律怎么解释

2021-12-05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公通字[2008]36号)第十七条[生产、销售假药案(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追诉:(一)含有超标有毒有害物质的;(二)不含标明的有效成分,可能延误诊治;(三)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延误诊治;(四)缺乏急救必需的有效成分;(五)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本条规定的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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