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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
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协调制度,定期沟通和分析本市地面沉降防治工作情况,协助配合解决地面沉降防治工作中的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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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一)违反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侵占、损毁、损坏或者擅自拆除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汇交监测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面沉降监测设施由政府投资,由市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回灌井由政府投资,由市水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建设和维护。采灌井由地下水的开采者投资建设和维护。新建、改建、扩建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并完善地面沉降监测设施和防治设施的维护和运行管理制度。
深基坑工程回灌水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或者与降排水同质。深基坑工程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封井作业。封井应当经监理单位验收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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