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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制度中规定的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是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认定驰名商标时考虑的因素主要是社会公众对于商标的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的时间,...
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为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及人民法院。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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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公约》只承认商标注册国、使用国商标主管机关认可的该国驰名商标。国务院“三定方案”明确把认定驰名商标的职权赋予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我国商标局认定的196个驰名商标已得到国际社会的承认。但《知识产权协议》已明确要缔约方对知识产权的确权行为实行全面司法审查。因此,人民法院也应是驰名商标的合法认定机构。当然,人民法院和商标局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程序和认定效力上应有所区别。 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上,两个机构应遵循统一的认定标准。驰名商标的认定应从消费者数量、地域范围、使用年限、商标价值这四个方面,客观地把握和衡量商标的驰名度、市场占有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在权威民意机构问卷调查、量化评估的基础上,征询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最终作出公正的认定。在驰名商标的认定效力上,应废除《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中的3年时间限制,赋予第三人对驰名商标的撤销申请权,赋予认定机构对驰名商标的撤销权。
驰名商标(famo strademarkofChina)是指经过有权机关(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4月17日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对于什么是“相关公众”,《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是这样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而对什么叫做“广为知晓”和“享有较高声誉”,《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并没有明确的界定。由于驰名商标内所蕴涵的巨大投入和可预期的经济利益,驰名商标长期是不法侵权者觊觎的对象,因此,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与一般商标不同,前者更宽泛。因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从横向和纵向两方面入手,横向使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标识范围扩大,扩大到了纵向则使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扩大,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扩大到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达到给予特殊保护的目的。世界有关商标的知识产权公约也是基于这种思路来认定驰名商标侵权以保护驰名商标的。如《巴黎公约》规定:凡系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标识,一是禁止其他人抢先注册,二是禁止其他人使用与之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知识产权公约》则进一步规定:宣布《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驰名的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大到禁止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中国目前对驰名商标侵权的认定基本上也是沿袭了这种思路。中国《商标法》第13条第2款规定:“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注册实践中出现的“联合商标”、“防御商标”也是这种思路的结果。但由于是驰名商标,与一般注册商标的侵权相比较,其除了在横向、纵向的范围有扩大外,还有其他的典型的商标侵权所不具备的侵权形式,学理上称之为“淡化”方式侵权。所谓“淡化”就是以某种方式歪曲、减弱甚至消除具有某种驰名商标的特定商品(服务)与特定的商品生产者(服务提供者)的联系,导致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从而引起消费者的混淆。
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是工商总局和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条件是: (一)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市场份额、销售区域、利税等; (二)该商标的持续使用时间; (三)该商标的宣传或者促销活动的方式、持续时间、程度、资金投入和地域范围; (四)该商标曾被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享有的市场声誉; (六)证明该商标已属驰名的其他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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