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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击对象错误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当事人对造成的后果需要负责。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
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以勒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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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可见,预备犯的主观方面既有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有具有进而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意图。但是后者尚未实际展开而只是在犯罪预备活动中间接地得到反映;而前者,即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而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与目的,才是预备犯主观方面主要的内容和特征所在。犯罪预备行为的发动、进行与完成,都是受此种目的的支配的。 (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即是被迫而非自愿在着手实行行为前停止犯罪。这是犯罪预备与犯罪预备阶段中止的关键区别所在。所谓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足以阻碍行为人着手实行和完成犯罪的因素,如果该因素不足以阻碍行为人继续着手实行犯罪的,行为人也认识到这一点的(排除行为人存在认识错误而构成犯罪预备的情形),应认定为犯罪预备阶段中止。
打击错误不是犯罪未遂。犯罪既遂、未遂的区分在于犯罪人的犯罪主观目的是否达到,客观上是否完成了犯罪行为,产生了损害后果。打击错误指行为人意图侵害某一对象,但因为行为人的未能控制行为方向而侵害了另一对象的错误。其不能影响犯罪行为的构成,所以即使是打击错误,但是只要造成损害后果的,也是既遂。
不影响,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未遂和既遂取决于行为有无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结果,而不是取决于犯罪人的意图或愿望是否达成。我国刑法理论所研究的刑法上的错误一般仅限于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即主观认识对客观现实的不正确反映。”或“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的意义或者对有关客观事实存在不正确的理解。”但是,在行为构成犯罪且发生了法定危害结果的事实或对象错误的条件下,所谓“错误”首先是一个客观的事实,即支配犯罪人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主观意图或意志与其行为所导致的构成犯罪的客观事实或结果不相符合或存在矛盾。简言之,即行为的结果背离行为人的主观愿望或意图。而产生这种主客观矛盾的原因并不限于行为人主观认识的错误,或者说,导致事实上的错误的根源并不仅仅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在现实中,导致犯罪人的主观意志与其行为的客观结果不相符合的“错误”的原因往往是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客观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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