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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讼法中关于保证人追偿问题

2023-07-22
4月26日,被告因生产经营需要同公司农场支行(以下简称“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签订了最高借款额度为人民币50万元的《流动资金循环借款合同》,借款期限至4月25日止,并约定了利息。同日,原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就被告上述借款一事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借款额度及借款期限内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约定了保证的范围及保证期间。现被告同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约定的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被告在取得借款后,却未曾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偿清全部借款本息,致使原告为其向江苏农商行农场支行代偿了贷款本息计人民币50517 6、65元。原告承担了保证责任后多次向被告追偿,但均未果。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依法判如所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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