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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标准: 一、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 二、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三、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 四、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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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侦查: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络诽谤罪是指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并且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在互联网背景下,网络诽谤事件日益增多,因此网络诽谤罪也因此孕育而生。网络诽谤严重扰乱了正常网络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网民的思维习惯。2013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明确网络诽谤入罪标准,即谣言被转发超500次可判刑,明知诽谤仍提供帮助以共同犯罪论处。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2、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3、关于诽谤罪的立案标准,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在网络上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4、另外诽谤罪属于自诉刑事案件,法院采用的是不告不理的处理原则,所以,如果认为自己被人诽谤,需要对网络上发布的信息进行取证,之后书写刑事自诉状,到法院进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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